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0号)《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6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年度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缴存基数
(一)上下限标准
2024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缴存基数上限为28770元;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对于缴存基数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应予以调整。
(二)计算方法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确定,允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当职工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时,取缴存基数上限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但不得用缴存基数上限替代职工工资数额进行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参照上述上下限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由个人自主申报。
三、缴存比例
(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已降低缴存比例单位除外),上限均为12%,取1%的整数倍,且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对于缴存比例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应予以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下限为10%,上限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对于缴存比例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予以调整。
四、月缴存额
(一)上下限标准
1.单位职工
2024年度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3452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3452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6904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单位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月缴存额下限合计为190元。对于月缴存额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应予以调整。
2.灵活就业人员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6904元,下限为190元。对于月缴存额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予以调整。
(二)计算方法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缴存基数(允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个人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数)
缴存基数(允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数)
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即月汇缴总额)
2.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缴存基数(允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并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对于未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规定缴存的,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申报调整。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3〕367号)精神,各缴存职工应在缴存调整期间完善个人缴存基本信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办理。
(四)相关业务指引可查看附件。
(五)本通告中“高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网站内容转自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